问题导入
AI 会怎样改变法学研究从问题形成到论证完成的全过程,哪些环节可以交给工具辅助,哪些判断必须由研究者负责?
专题 12
把 AI 放进研究问题、研究意义、设计、方法、论证和贡献表达的全过程,学习在人机协作中保持原创性、可核验性和作者责任。
AI 会怎样改变法学研究从问题形成到论证完成的全过程,哪些环节可以交给工具辅助,哪些判断必须由研究者负责?
本专题不再把 AI 只作为“检索工具”或“写作助手”,而是把它放进法学研究的完整流程:研究问题如何生成,研究意义如何被证明,研究设计如何安排材料和边界,研究方法如何选择与记录,论证如何接受反方测试,最终贡献如何由人类作者承担责任。
AI 可以降低法律文本分类、文献搜寻、案例初筛、摘要改写和反对意见生成的成本,也可能带来幻觉引文、伪问题、过度概括、概念偷换、数据偏差和认知去技能化。所有 AI 输出都必须回到可验证文献、一手资料、规范文本和可复查的方法记录。
本专题同时把 AI 作为研究对象。中文材料帮助学生理解人工智能时代的新法学问题、计算法学和数字法学研究范式;英文材料展示生成式 AI 如何改变法律学术生产、实证法学、文本标注、法律推理评测和法律幻觉研究。
先把专题问题改写为可回答的研究问题:AI 会怎样改变法学研究从问题形成到论证完成的全过程,哪些环节可以交给工具辅助,哪些判断必须由研究者负责?
围绕 问题生成与审计、研究意义校准、语料与提示词记录 选择规范文本、案例、数据、比较材料或理论文献。
用 AI 辅助检索、研究问题生成、研究意义校准、提示词与语料记录 说明你的研究准备改变哪一个概念、解释、证据或制度判断。
本专题关联 34 条文献,其中中文 8 条、英文 26 条。建议先读方法论材料确定研究类型,再用中文文献理解中国法学语境,最后用英文经典扩展理论与比较视野。
为讨论 AI 治理、偏见、透明度、责任和学术诚信提供规范背景。
UNESCO, Recommendation on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2021.
适合专题12讨论算法评分、自动化预测和程序保障。
Citron & Pasquale, The Scored Society, Washington Law Review, 89, 2014.
实证法学研究设计的核心阅读,特别适合讨论样本、偏差和推论。
Epstein & King, The Rules of Inference,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69(1), 2002.
算法歧视法律研究的经典论文,适合 AI 专题讨论数据、模型和法律责任。
Barocas, S., & Selbst, A. D. (2016). California Law Review, 104, 671-732.
解释为什么技术可解释性与法律可问责性并不总是同一件事。
Selbst, A. D., & Barocas, S. (2018). Fordham Law Review, 87, 1085-1139.
较早系统介绍机器学习进入法律领域的可能性与限制。
Surden, H. (2014). Washington Law Review, 89, 87-115.
概括 LLM 的技术进展、法律应用和限制,适合作为学生进入 AI 与法律研究的英文总论。
Surden, H. (2024). ChatGPT, Large Language Models, and Law. Fordham Law Review, 92, 1941.
中国法律人工智能数据集研究的重要起点,可用于讨论数据、预测和法律推理的差距。
Xiao, C. et al. (2018). arXiv:1807.02478.
展示中文法律大模型训练和知识增强路径,也适合讨论隐私与实际应用限制。
Zhou, Z. et al. (2024). arXiv:2406.04614.
从法律实践逻辑出发评测中文法律大模型,可用于 AI 研究问题审计。
Dai, Y. et al. (2023). arXiv:2310.05620.
把法律推理拆成可评测任务,为讨论 AI 法律能力、评测指标和研究设计提供范例。
Guha, N., Nyarko, J., Ho, D. E., Ré, C., et al. (2023). LegalBench. Advances in Neur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ystems 36.
直接说明 LLM 如何用于法律文本分类和经验研究设计,是 AI 作为研究方法工具的核心材料。
Choi, J. H. (2023). How to Use Large Language Models for 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forthcoming).
提醒学生在使用 LLM 把法律文本转化为数据时,应权衡准确率、可解释性和方法透明。
Livermore, M. A., Herron, F., & Rockmore, D. (2024). Language Model Interpretability and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and Theoretical Economics, 180(2), 244.
以系统证据说明法律大模型幻觉风险,适合训练引文核验、来源审计和 AI 输出的证据边界。
Dahl, M., Magesh, V., Suzgun, M., & Ho, D. E. (2024). Large Legal Fictions. 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 16(1), 64-93.
适合展示 AI 如何改变法律文本编码、案例分析和实证研究的前期探索成本。
Savelka, J., & Ashley, K. D. (2023). The Unreasonable Effectiveness of Large Language Models in Zero-Shot Semantic Annotation of Legal Texts. Frontier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6.
用 law-as-code 与 law-as-data 概括计算法学发展,适合连接 AI、数据科学和传统法学方法。
Chau, B., & Livermore, M. A. (2024). Computational Legal Studies Comes of Age. European Journal of Empirical Legal Studies, 1(1).
讨论计算工具如何补充教义学文本研究,适合说明 AI 不必替代传统法学方法,而可扩大可观察材料。
Lindholm, J. (2024). Textual Insights: What Can Computers Teach Legal Scholars About Law? Stockholm IP Law Review, 2, 25-32.
以生成式 AI 参与法律学术写作为示范和反思,适合讨论研究意义、原创性和作者责任的边界。
Perlman, A. M. (2024). Generative AI and the Future of Legal Scholarship. Suffolk University Law School Research Paper.
从学术生产、期刊筛选、学生训练和认知去技能化等层面分析 AI 对法律学术生态的系统影响。
Frazier, K., & Rozenshtein, A. Z. (2025). Large Language Scholarship. 20 FIU Law Review (forthcoming 2026).
情境完整性理论适合解释数据隐私、平台治理和 AI 决策的规范结构。
Nissenbaum, H. (2010). Privacy in Context.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自动化行政决策和程序保障的早期经典,适合连接 AI 治理与传统公法原则。
Citron, D. K. (2008).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85, 1249-1313.
把计算机科学的可审计机制与法律问责问题连接起来,是算法治理的基础阅读。
Kroll, J. A. et al. (2017).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65, 633-705.
适合讨论机器学习进入行政决策后,透明、理由说明、裁量和司法审查如何变化。
Coglianese, C., & Lehr, D. (2017). Georgetown Law Journal, 105, 1147-1223.
说明商业秘密如何阻碍刑事司法中的算法质证,适合讨论可解释性与证据权利。
Wexler, R. (2018). Stanford Law Review, 70, 1343-1429.
追问自动化治理中是否存在由人作出决定的权利,适合 AI 专题中的规范论证训练。
Huq, A. Z. (2020). Virginia Law Review, 106, 611-688.
从刑事司法风险评估出发主张可解释模型,适合讨论黑箱模型与法治要求的冲突。
Garrett, B. L., & Rudin, C. (2024). Cornell Law Review.
提醒学生避免把技术热词替代真正的法学问题和方法训练。
刘艳红:《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第119-126页。
以“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为入口,适合训练学生从技术变化中提炼真正的法学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学新课题》,《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卷首语,第1-4页。
适合说明算法不只是技术工具,也可能成为影响权利、选择和社会排序的权力机制。
张凌寒:《算法权力的兴起、异化及法律规制》,《法商研究》2019年第4期。
系统比较算法公开、个人数据赋权、反算法歧视等规制路径及其局限。
丁晓东:《论算法的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
从话语热与实践冷的落差出发,适合讨论法律 AI 的数据、场景和方法限制。
左卫民:《热与冷:中国法律人工智能的再思考》,《环球法律评论》。
适合讨论计算法学是否构成新范式,以及数据、统计和法律问题之间的真实关系。
左卫民:《中国计算法学的未来:审思与前瞻》。
把数字法学的研究范式放在法律关系、技术风险和体系化治理之间,适合说明 AI 研究不能只做风险罗列。
赵精武、周瑞珏:《论数字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风险体系化治理》,爱思想2024年9月28日转载。
虽非专门法学论文,但可作为讨论 AI 进入研究构思、写作、出版和诚信治理的中文背景材料。
薛刚:《生成式人工智能将改变学术研究方式》,《文献与数据学报》2024年第4期,第15-17页。
研究问题:国际争端解决中裁判机关和当事人如何引用判例与学说?
贡献:以数据分析方式揭示国际争端中的权威引用实践。
Charlotin, D. (2020). Doctoral thesis. https://doi.org/10.17863/CAM.59416
研究问题:赋予非人动物基本权利是否会削弱人的权利?
贡献:通过思想史重建权利观的两种类型,回应当代动物权利争议。
Fasel, R. N. (2019). Doctoral thesis. https://doi.org/10.17863/CAM.44968
研究问题:数据挖掘如何在没有显性歧视意图时产生差别影响?
贡献:把算法偏见嵌入反歧视法框架,说明数据、特征选择和代理变量的法律意义。
Barocas & Selbst, California Law Review, 104, 671-732 (2016).
研究问题:自动化评分如何影响个人机会,法律应如何提供程序保障?
贡献:把信用评分、预测和程序正义连接起来,提出自动化决策的问责路径。
Citron & Pasquale, Washington Law Review, 89, 1-33 (2014).
研究问题:大规模裁判文书数据能否支持罪名、法条和刑期预测?
贡献:构建中国法律 AI 评测数据集,并显示法律预测任务的复杂性。
Xiao et al. (2018). arXiv:1807.02478.
研究问题:当政府使用自动化系统决定福利、处罚或资格时,正当程序如何实现?
贡献:把传统正当程序原则带入自动化决策场景,提出透明、纠错和人类监督的制度要求。
Citron, Washing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85, 1249-1313 (2008).
研究问题:法律要求算法可问责时,技术系统需要提供什么样的可检查机制?
贡献:把审计、承诺、可验证计算等技术工具引入法律问责讨论,避免停留在抽象透明口号。
Kroll et al.,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165, 633-705 (2017).
研究问题:人在自动化治理中是否享有由人类作出决定或复核的权利?
贡献:把“人类参与”从政策偏好转化为可争辩的权利命题,并检验其范围和理由。
Huq, Virginia Law Review, 106, 611-688 (2020).
研究问题:算法如何从工具变成塑造选择、排序和机会分配的权力?
贡献:把算法问题从技术黑箱扩展为权力异化与权利保障问题,提供中国语境中的规制框架。
张凌寒:《算法权力的兴起、异化及法律规制》,《法商研究》2019年第4期。
研究问题:算法公开、个人数据赋权、反算法歧视等传统规制路径为什么会遇到困难?
贡献:用分层和场景化的思路重构算法规制,避免把透明或赋权当成单一答案。
丁晓东:《论算法的法律规制》,《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12期。
研究问题:人工智能热潮中的法律研究何时会用技术想象替代法学问题?
贡献:提醒研究者回到法律基础理论、部门法教义和真实技术能力,避免概念泡沫。
刘艳红:《人工智能法学研究的反智化批判》,《东方法学》2019年第5期。
研究问题:人工智能时代哪些技术变化真正提出了新的法学问题,而不只是给旧问题换了一个技术名称?
贡献:以人格权、知识产权、数据保护、算法透明和侵权责任等问题为入口,示范如何从时代变化中提炼研究问题和研究意义。
王利明:《人工智能时代提出的法学新课题》,《中国法律评论》2018年第2期卷首语。
研究问题:计算法学究竟是新学科、新方法,还是法律实证研究在机器学习条件下的新阶段?
贡献:把计算法学拆成概念、可计算数据和机器学习方法三个问题,帮助学生识别研究设计中的数据边界。
左卫民:《中国计算法学的未来:审思与前瞻》。
研究问题:数字法学和人工智能法学如何避免沦为“技术风险清单+对策建议”的简单写法?
贡献:把数字法学研究从单点风险治理推进到分级分类、全生命周期和协同治理,展示 AI 法研究如何建立理论框架。
赵精武、周瑞珏:《论数字法学研究范式的转向:风险体系化治理》。
研究问题:当生成式 AI 可以提出理论构想并生成法律学术文本时,法律学者的原创性和作者责任应如何重新说明?
贡献:以 AI 生成法律学术文本本身作为论证实验,迫使读者重新审视研究意义、写作主体和学术评价标准。
Perlman, A. M. (2024). Generative AI and the Future of Legal Scholarship.
研究问题:大语言模型能否替代或补充人工编码,帮助法律学者分析大量判例文本?
贡献:以最高法院意见的分类任务展示 LLM 在经验法学研究中的可能用途和限制,适合拆解 AI 辅助研究设计。
Choi, J. H. (2023). How to Use Large Language Models for Empirical Legal Research.
研究问题:公众可用的大语言模型在回答法律问题时会怎样产生幻觉,研究者如何系统测量这种风险?
贡献:建立法律幻觉类型和实证测量路径,让 AI 引文核验从道德提醒变成可操作的研究方法。
Dahl et al., Journal of Legal Analysis, 16(1), 64-93 (2024).
研究问题:如果要评价 AI 的法律推理能力,应当把法律推理拆成哪些任务,而不是只问模型会不会答题?
贡献:由法律人与技术研究者共同构建评测任务,提供研究设计、指标选择和法律能力分类的范例。
Guha et al., Advances in Neural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ystems 36 (2023).
研究问题:没有大量人工标注训练集时,LLM 能否帮助研究者快速建立法律文本编码方案?
贡献:展示用简短类型定义进行法律文本语义标注的可行性,并提醒研究者记录批量标注、成本和性能取舍。
Savelka & Ashley, Frontiers i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6 (2023).
研究问题:当法律学术写作被 AI 大规模加速,法学院、期刊和学者应如何重建质量控制与学术责任?
贡献:把 AI 对法律学术的影响从个体写作扩展到出版压力、审稿机制、学生训练和学术权威的制度层面。
Frazier & Rozenshtein, Large Language Scholarship (2025).
把 AI 生成的研究问题转化为可验证、可引用、符合学术诚信的方案。
产出:AI 问题审计表和修订后的研究问题。
把宽泛兴趣变成具体、可回答、有意义的研究问题。
产出:一个精炼问题和 150 字研究意义陈述。
识别观察者偏见、选择偏差、确认偏差、发表偏差和资金偏差。
产出:一页偏见诊断表。
训练学生识别 AI 生成文献中的幻觉、张冠李戴和过度概括。
产出:AI 引文核验表和修订书目。
训练学生逐项判断 AI 如何影响研究问题、研究意义、研究设计、研究方法、论证和贡献表达。
产出:一张六环节 AI 研究流程矩阵和 600 字修订说明。
把 AI 用作反对意见生成器,同时训练学生区分有效反驳、虚假权威和空泛质疑。
产出:反方论证审计表和一版修订后的核心主张。
训练学生把 AI 使用写成可核验的方法记录,而不是笼统声明“使用过 AI”。
产出:AI 使用日志和 150 字披露说明。
把法律文本或案例材料转化为可检查的编码规则。
产出:编码手册初稿和一致性问题清单。
把算法权力、算法公开、解释权和正当程序转化为可比较的制度方案。
产出:一份 800 字算法治理备忘录。
选择一个法学题目,记录 AI 在问题、意义、设计、方法、论证和贡献表达六个环节提供了什么帮助,并逐项说明你的核验、修正和取舍理由。